新规解读 | 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
发布时间:2025-12-08 10:53 文章来源:未知 作者:华平货代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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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海关总署联合多部委发布的 2025年第237号公告,将对30种食药物质的进口监管模式带来根本性变革。作为连接国际贸易与国内市场的关键桥梁,货代和进口企业必须深刻理解并快速适应这一新规,才能抓住机遇、规避风险。
一、 核心变革:从“一刀切”到“分类管”
过去,许多既可作为食品又可作为中药材的物质(即“食药物质”)在进口时,无论用途如何,都可能面临严格的药品监管程序,流程复杂、耗时较长。此次新规的核心突破在于 “基于用途实施分类管理” ,对《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》内的商品实行差别化通关。
试点物质清单 (30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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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物质名称 |
序号 |
物质名称 |
序号 |
物质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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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丁香 |
11 |
荜茇 |
21 |
肉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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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八角茴香 |
12 |
党参 |
22 |
杏仁(苦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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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甘草 |
13 |
天麻 |
23 |
肉苁蓉(荒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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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肉豆蔻 |
14 |
草果 |
24 |
西洋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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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姜黄 |
15 |
灵芝 |
25 |
黄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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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砂仁 |
16 |
黄芥子 |
26 |
杜仲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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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小茴香 |
17 |
青果 |
27 |
地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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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枸杞子 |
18 |
山茱萸 |
28 |
麦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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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当归 |
19 |
铁皮石斛 |
29 |
天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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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西红花 |
20 |
菊花 |
30 |
化橘红 |
二、 关键条款解读:申报决定命运
新政下,进口申报时的“用途”选择,直接决定了后续的全部监管路径和通关效率。企业必须承担起依法如实申报的首要责任。
1. 申报为“药用用途”
监管要求:严格按照药品管理,企业需向海关提交
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 。
后续使用:除可用于生产保健食品外,不得改变用途,销售给用于非药品生产的企业或个人。
2. 申报为“食用或其他用途”
监管要求:免于提交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,极大简化了前期审批程序。
后续使用:严格禁止流入药品生产环节。商品将依据
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》等进行后续市场监管。
三、 对进口企业的深远影响
这项政策是一把“双刃剑”,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设立了更清晰的红线。
积极影响:降低合规成本,提速增效
对于明确将上述物质作为食品原料、调味料(如丁香、八角、姜黄等)或保健品非药用成分进口的企业,新规是重大利好。免于办理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,将显著缩短通关时间,降低合规成本与不确定性,有利于贸易的稳定发展。
核心挑战:坚守“用途”红线,违法成本极高
一旦查实企业申报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(例如,以免税食品名义进口,却流入药品生产线或销售给药店),将构成违法行为。
当前,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实行 “四个最严” (最严谨的标准、最严格的监管、最严厉的处罚、最严肃的问责)要求。最高检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,执法部门坚持 “全链条打击” ,从生产、进口、运输到销售各个环节追究责任。违法企业不仅将面临货物没收、高额罚款、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,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,广州华平货代一直是客户的合规顾问和价值伙伴。
前期咨询阶段:主动问清用途
在接洽客户时,主动询问其进口的食药物质的具体用途。引导客户在贸易合同、发票等单证中明确体现商品用途,为后续准确申报奠定基础。
单证准备阶段:确保申报准确一致
严格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,确保报关单上的“用途”申报与随附合同、发票等商业文件描述完全一致。向客户强调 “如实申报”是法律义务,也是自我保护的核心。
海关总署237号公告标志着对食药物质的进口监管进入了 “精准分类、强化后效” 的新阶段。它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通关便利,但也将合规责任前所未有地前置和压实。对于货代和进口企业而言,准确理解“用途”的法律内涵,建立贯穿贸易全流程的合规管理体系,是从容应对变局、赢得未来竞争的关键。